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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
2012-03-02 16:43     (浏览次数)

  按照《团章》交纳团费,是共青团员应尽的义务之一,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,强化团员意识,增强组织观念的一项重要内容。根据《团章》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现将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相关规定通知如下:
  一、关于团费的交纳
  1、学生团员团费交纳标准为3角∕月,教工团员团费交纳标准为10元∕月。
  2、团员应自觉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。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时,经团支部同意,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、补交,预交、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  3、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。
  4、团员除按时按标准交纳团费外,本人自愿多交者不限。
  5、学生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,无力交纳团费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,系团总支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  6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,系团总支应及时进行批评、教育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  二、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
  按照《团章》有关规定,各级团组织收取、留用团费比例如下:
  1、各系团总支按标准按学期收取团费,留用团费总数的60%,其余部分(40%)上缴学院团委。
  2、学院团委收取系团总支团费总数的60%,其中留用40%,其余部分上缴团市委。
  3、建立和健全团费使用管理制度,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。指定专人负责,单独保管,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。各级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,应出具团费收据,并加盖公章。
  4、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,主要用于团的活动,团员、团干部教育培训、表彰奖励和订阅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开支。要严格团费使用审批手续,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、团干部的生活福利,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。
  5、各系团总支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,并将收支情况书面汇总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于12月底报送学院团委。学院团委每年对各系团总支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纳入团总支年度工作考核内容,予以总结通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共青团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11月9日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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